一. 目的 本校相信人人有權受到尊重及得到平等對待,絕不容忍「性別歧視」及「性騷擾」的違法行為。為確保校內所有人能夠在一個沒有「性騷擾」的安全環境下學習、進行課外活動、工作或提供服務,謹訂立以下政策,闡述預防「性騷擾」的措施及處理投訴的機制。 二. 性騷擾定義 根據《性別歧視條例》,「性騷擾」的法律定義是︰ (a) 任何人如— (i)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,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;或 (ii)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,而在有關情況下,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,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、侮辱或威嚇;或 (b)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,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。 《性別歧視條例》中第2(5)條界定性騷擾。 三. 責任問題 性騷擾是違法行為,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,有部分行為更會帶來刑事後果。無論學生、教職員、義務工作者、合約員工/服務供應商/代理人,均須對自己所作的騷擾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。 四. 處分 4.1 如確定任何僱員或學生確實作出性騷擾行為,而其行為應受到可能予以的紀律處分,學校有權展開有關的紀律程序,向該名僱員或學生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。 4.2 適用於僱員的紀律處分包括:警告、暫停發放按年增薪額、停職和解僱;而適用於學生的紀律處分則包括:記過、校內停課、暫時停學和開除學籍。 4.3 如投訴涉及學生,學校應讓學生和家長都清楚知道有關規則及處分措施。 4.4 如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,校方必會向警方舉報。 五. 防止性騷擾的措施 5.1 提高學生對性騷擾行為的認知和意識,在課程中加入「性騷擾」的課題,培養學生正面的價值觀及態度和教導學生恰當的人際相處技巧,提高他們對性騷擾行為的意識,以及提醒他們在有需要時向別人尋求協助;並把相關的備忘印載於「家長通告」及《學生記事冊》內,知會學校的全體家長。 5.2 提高員工對性騷擾行為的認知和意識,張貼通告以發放有關資料。 5.3 制訂及執行預防性騷擾的校本政策,讓學校每一位成員在安全的環境下工作或接受教育。 5.4 向學生/家長及員工提供有關處理性騷擾的資料和為他們解答問題或疑慮。 5.5 讓學生、家長及員工知悉遇有懷疑性騷擾跡象,可循何種途徑向學校進行投訴。校方在接獲有關通知後,會按既訂的政策及程序,公平和公正地進行調查工作,並保證不會對涉及有關事件的學生、家長及員工作出不平等對待。 六. 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機制 6.1 如感覺受到性騷擾,可採取以下非正式或正式處理方法︰ 6.1.1 即時表明立場,告訴騷擾者的行為不受歡迎的,必須停止。 6.1.2 告訴信任的人,例如老師/同事,讓他們給予情緒上的安慰和建議。 6.1.3 以書面記錄有關事件的詳情,包括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證人,以及投訴人的反應。 6.1.4 向校長或其指定人員或負責教師作出正式投訴。 6.1.5 向平機會投訴,要求調查及調解。 6.1.6 報案及/或向個別騷擾者提出法律訴訟。 6.2 校內處理性騷擾一般程序: 任何投訴均交由副校長處理並直接向校長匯報調查詳情及結果。若學生或員工懷疑或確實有性騷擾跡象,可直接向校長或副校長提出,並要求校方及早作出調查,如有可能並作出調解。校方在接獲有關通知後,會按既訂的政策及程序,公平和公正地進行調查工作。 6.3 當接到涉及性騷擾的投訴時,可按下列程序處理: 6.3.1 接到有關性騷擾個案後,副校長盡早向有關人士了解詳情,並向校長報告; 6.3.2 若其中一位副校長與該個案有關,則由校長委派另一副校長負責調查工作;若校長與該個案有關,應交由校董會派員進行有關調查工作; 6.3.3 副校長或其他負責調查的人員必須抱持公平、公正和獨立的態度,並嚴守保密原則; 6.3.4 副校長或其他負責調查的人員必須與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分別會面,讓各人能充分解釋實際情況、困難和需要; 6.3.5 有關調查結果須儘早向校長匯報,並徵詢其意見; 6.3.6 副校長或其他負責調查人員須儘早(最長不超過一個月)向學生家長或投訴人解釋調查結果,共同尋求改善方法,達成和解。 6.3.7 如有需要,受害人可向平機會投訴,或報案提出訴訟。 【附錄】:以下是性騷擾的行徑的一些例子: (資料來源:教育局《防止校園性騷擾的問與答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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